北京市农业机械化增进条例全文【修正】
北京市农业机械化增进条例全文【修正】
(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依据2016年11月25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份处所性法规的抉择》修正依据2019年7月26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河湖维护管理条例〉〈北京市农业机械化增进条例〉等十一部处所性法规的抉择》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科研开发与推行
第三章 质量保障
第四章 社会化服务
第五章 扶持措施
第六章 安全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激励、扶持农民以及农业出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合用的农业机械,增进本市农业机械化,建设都市型现代农业,依据《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农业机械化增进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化,是指运用先进合用的农业机械设备农业,改善农业出产经营前提,不断提高农业的出产技术水祥和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的进程。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出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干农事流动的机械、装备。
第三条 市以及区人民政府应该加强对于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领导,将推动农业机械化纳入国民经济以及社会发展计划,肯定农业机械化发展目标,加大政策扶持以及资金投入,充沛施展市场机制的作用,依照因地制宜、经济有效、保障安全、维护环境的原则,增进农业机械化的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化工作,做好对于农民以及农业出产经营组织的服务以及指点,肯定专门人员展开增进农业机械化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市以及区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下列简称市以及区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化增进以及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以及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该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农业机械化增进以及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激励以及支撑开发、推行先进合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农业机械。
从事农业机械科研开发、推行、出产、销售、维修、功课以及示范基地建设的单位以及个人,依法享受政府扶持、税收优惠以及金融支撑等政策。
第二章 科研开发与推行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该组织科研机构、院校以及企业,展开基础性、症结性、公益性的农业机械化技术攻关,支撑开发节能减排、低碳以及适应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的农业机械化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
第七条 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依据农业发展计划以及农业出产需要,组织制订本市农业机械化科研开发项目规划。科技、财政部门应该在资金支配、项目组织、立异奖励等方面对于农业机械化科研开发项目的技术攻关予以支撑。
第八条 激励农业机械技术人员以及使用者依据农业出产实际需要,展开技术改良以及技术革新流动,提高农业机械化水祥和农业出产效力。市以及区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该会同财政、科技等有关部门予以支撑。
第九条 农业机械出产者或者者销售者,可以拜托农业机械实验鉴定机构,对于其定型出产或者者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合用性、安全性、可靠性检测,作出技术评价。
农业机械实验鉴定机构应该公布拥有合用性、安全性、可靠性的农业机械产品的检测结果,为农民以及农业出产经营组织选购先进合用农业机械提供信息。
第十条 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实验鉴定机构应该提供农业机械推行鉴定服务,依照国家规定受理农业机械出产者或者者销售者提出的推行鉴定申请,对于其定型出产或者者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合用性、安全性、可靠性检测,照实出具实验鉴定讲演。通过推行鉴定的农业机械的相干信息由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市以及区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该组织制订农业机械化推行规划。农业机械化重点推行项目应该列入同级人民政府的科技发展规划。农业机械化推行工作由农业机械技术推行机构组织施行。
第十二条 市以及区人民政府应该通过树立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加快农业机械化新技术、新产品的引进以及实验,为农民以及农业出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合用的农业机械提供示范服务。
本市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建设标准,由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公布。
第十三条 支撑在本市举行农业机械化高科技产品博览会、演示会或者者技术交换研讨流动。
第三章 质量保障
第十四条 农业机械出产者、维修者、功课者应该执行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以及功课质量的国家标准或者者行业标准。
本市依据都市型现代农业的需要,树立以及完美农业机械维修质量以及功课质量标准。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者行业标准,又需要在本市规模内统一农业机械技术请求的,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该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制订处所标准。
第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该依法组织对于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加强对于农业机械产品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农业机械使用者的投诉情况或者者农业出产的实际需要,组织对于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的合用性、安全性、可靠性以及售后服务状态进行调查,并公布调查结果。
第十六条 农业机械出产者、销售者应该对于其出产、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负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使用者提供零配件供应、培训等售后服务,并承当相应的维修、改换、退货责任。
销售、使用的农业机械产品,应该相符本市相干环保请求。
第十七条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的,应该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农业机械维修者应该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实行与用户签订的维修协定,保证维修质量,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于维修质量承当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 提供农业机械功课服务的组织或者者个人,应该依照相干功课质量标准确保功课质量;没有相干功课质量标准的,当事人双方可以商定功课验收前提。
提供有偿农业机械功课服务的组织或者者个人功课质量不相符标准或者者未到达商定验收前提,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该依法赔偿。
第二十条 因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以及功课质量产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当地区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或者者其他有关部门申请调处,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社会化服务
第二十一条 市以及区人民政府应该采用措施,激励以及扶持多种情势的农业机械服务组织的发展,推动农业机械化信息网络建设,完美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
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可以依据农民、农业出产经营组织的需求,提供农业机械示范推行、维修、实用技术培训、信息咨询、中介等社会化服务。
第二十二条 支撑农业出产经营者通过机械、土地、资本、技术等要素进行联合,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法设立农业机械功课服务合作社。
激励农民共同使用、合作经营农业机械,扩展功课范围,提高农业机械应用率以及功课效力。
第二十三条 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该树立全市统一的农业机械化信息服务平台,健全信息收集、发布轨制,为单位以及个人购买、使用、租赁、流转、维修农业机械以及跨行政区域功课提供信息服务。
第二十四条 市以及区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该为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功课做好服务工作,提供功课信息,保护功课秩序,依法施行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等部门应该依据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功课实际需要,采用有效措施,公道支配跨行政区域功课的农业机械运行时间以及线路,并提供相干保障以及服务。
第二十五条 市以及区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该组织农业机械技术推行机构以及农业机械化学校,结合本地区农业出产实际,展开农业机械推行以及科普宣扬流动,做好农业机械化从业人员的培训以及继续教育工作,提高农民对于先进出产工具及技术的接受能力以及安全操作水平。
第二十六条 激励有关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以及培训机构通过远程教育、现场观摩、播送网络等多种情势,展开农业机械化专业人材以及农业机械功课、维修、管理等高技术人员培育工作。
第二十七条 农业机械出产者、销售者、维修者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履行行业自律。
行业协会应该为成员提供农业机械化的相干信息咨询、技术指点、市场营销、宣扬培训等服务,保护成员以及行业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扶持措施
第二十八条 市以及区人民政府应该支配资金,用于以下农业机械化发展相干事项:
(一)农业机械科研开发与推行;
(二)农业机械化从业人员教育培训;
(三)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以及贷款贴息;
(四)农业机械出产功课用燃油补贴;
(五)农业机械维修服务体系建设;
(六)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建设;
(七)其他增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事项。
市以及区人民政府应该加强对于农业机械化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激励以及支撑农业机械出产者增添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钻研开发投入。农业机械的科研开发以及出产流动,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十条 激励农民以及农业出产经营组织购买先进合用的农业机械。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并公布本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机具品目及补贴额。
拥有较大范围的农业机械功课服务合作社及其他农业机械功课服务组织购买农业机械产品,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享受扶持政策。
第三十一条 市以及区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该组织有关部门以及燃油供应单位采用措施,对于季节性农业机械出产功课用燃油优先予以保障。
第三十二条 政策性金融机构应该采用多种情势为农民以及农业机械功课服务组织购买先进合用的农业机械提供信贷服务,扩展购置农业机械信贷范围,加大扶持力度。
激励商业性金融机构展开购置农业机械信贷服务,对于农民以及农业机械功课服务组织提供资金支撑。
第三十三条 树立以及完美农业机械保险轨制,将农业机械保险纳入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规模。
激励各类保险机构钻研开发合适本市农业机械特色的保险产品。
第三十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该采用措施,加强农村机耕道路以及农业机械寄存场库等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保护,改善农业机械功课、通行前提。
农业机械寄存场库、维修颐养车间等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用地,应该相符土地应用整体计划以及城乡计划;未使用建筑材料硬化地面或者者虽使用建筑材料但未损坏土地并易于复垦的,依照设施农用地进行管理。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用地不患上挪作他用。
村民委员会对于农业机械寄存场库、维修颐养车间等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用地以及建设,应该给予配合以及支撑。
第三十五条 市以及区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该加强农业机械维修服务体系建设,扶持社会气力及农业机械出产企业创办农业机械维修服务站点,为农业机械的维修、颐养提供便利。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流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六章 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市完美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树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出产责任制。市以及区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该与同级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树立按期通报以及工作调和轨制,依法做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市农业机械使用操作的安全监督管理及其行政处分、安全事故处理,由市以及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施行。
市以及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该按期对于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修。安全检修的农业机械目录及相干检修标准由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制订。
第三十八条 本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农业机械的淘汰以及报废轨制,具体办法由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
明令淘汰以及到达报废前提的农业机械应该休止使用并依法履行回收。
市以及区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该监督回收单位对于回收的农业机械进行解体或者者烧毁。
第三十九条 农业出产经营组织应该制订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轨制,按期对于农业机械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排除了安全事故隐患,并对于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及相干人员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知识教育以及操作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以及安全操作技巧。
农业机械所有人不患上将农业机械提供给未依法获得相应操作证件的人员操作,不患上将明知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出租、出借给别人使用。
第四十条 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在农业机械功课前,应该对于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查验;在功课进程中,应该严格执行农业机械安全出产规章轨制以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正确佩戴以及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有权谢绝背章指挥以及强令冒险功课。
疲塌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及其他应该依法获得相应操作证件的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在农业机械功课进程中,应该随身携带本人合法、有效的操作证件。
第四十一条 投入使用的农业机械,应该确保安全防护装置、警示标志等安全设施完好。
制止改装、撤除农业机械安全设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背反本条例的行动,相干法律、行政法规对于其法律责任有规定的,合用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市以及区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农业机械鉴定、技术推行、安全监督管理等机构工作人员,在农业机械化增进以及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背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农业机械所有人将农业机械提供给未依法获得相应操作证件的人员操作或者者将明知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出租、出借给别人使用,致使产生农业机械安全事故的,应该依法承当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背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疲塌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及其他应该依法获得相应操作证件的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在功课进程中未随身携带本人合法、有效操作证件的,由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给予正告,责令矫正,可以并处50元以上100元下列罚款。
第四十六条 背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改装、撤除农业机械安全设施的,由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给予正告,责令限期矫正;逾期不矫正的,责令休止使用,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下列罚款。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1997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01年5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改的《北京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同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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