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森林法2021全文【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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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森林法2021全文【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21全文【修订】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依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森林法〉的抉择》第一次修正 依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份法律的抉择》第二次修正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森林权属

  第三章 发展计划

  第四章 森林维护

  第五章 造林绿化

  第六章 经营管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维护、培养以及公道应用森林资源,加快疆土绿化,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融洽共生,制订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维护、培养、应用以及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流动,合用本法。

  第三条 维护、培养、应用森林资源应该尊敬自然、顺应自然,坚持生态优先、维护优先、保育结合、可延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履行森林资源维护发展目标责任制以及考查评价轨制。上级人民政府对于下级人民政府完成森林资源维护发展目标以及森林防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查,并公然考查结果。

  处所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行政区域森林资源维护发展的需要,树立林长制。

  第五条 国家采用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措施,支撑森林资源维护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应该保障森林生态维护修复的投入,增进林业发展。

  第六条 国家以培养不乱、健康、优质、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为目标,对于公益林以及商品林履行分类经营管理,凸起主导功能,施展多种功能,实现森林资源永续应用。

  第七条 国家树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轨制,加大公益林维护支撑力度,完美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指点受益地区以及森林生态维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等方式进行生态效益补偿。

  第八条 国务院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对于民族自治处所自治权的规定,对于民族自治处所的森林维护以及林业发展履行更为优惠的政策。

  第九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林业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肯定相干机构或者者设置专职、兼职人员承当林业相干工作。

  第十条 植树造林、维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该组织展开全民义务植树流动。

  每一年三月十二日为植树节。

  第十一条 国家采用措施,激励以及支撑林业科学钻研,推行先进合用的林业技术,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加强森林资源维护的宣扬教育以及知识普及工作,激励以及支撑基层大众性自治组织、新闻媒体、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等展开森林资源维护宣扬流动。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该对于学生进行森林资源维护教育。

  第十三条 对于在造林绿化、森林维护、森林经营管理和林业科学钻研等方面成就显著的组织或者者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森林权属

  第十四条 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了外。

  国家所有的森林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实行国有森林资源所有者职责。

  第十五条 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登记造册,核发证书。国务院肯定的国家重点林区(下列简称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以及林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登记。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以及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维护,任何组织以及个人不患上侵略。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以及使用者应该依法维护以及公道应用森林、林木、林地,不患上非法扭转林地用处以及毁坏森林、林木、林地。

  第十六条 国家所有的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森林、林木可以依法肯定给林业经营者使用。林业经营者依法获得的国有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使用权,经批准可以转让、出租、作价出资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订。

  林业经营 者应该实行维护、培养森林资源的义务,保证国有森林资源不乱增长,提高森林生态功能。

  第十七条 集体所有以及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下列简称集体林地)履行承包经营的,承包方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承包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合同另有商定的从其商定。承包方可以依法采用出租(转包)、入股、转让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以及使用权。

  第十八条 未履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和林地上的林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赞成并公示,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然协商等方式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以及使用权。

  第十九条 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应该签订书面合同。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含流转双方的权力义务、流转期限、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流转期限届满林地上的林木以及固定出产设施的处置、背约责任等内容。

  受让方背反法律规定或者者合同商定造成森林、林木、林地严重毁坏的,发包方或者者承包方有权收回林地经营权。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集团、部队营建的林木,由营建单位管护并依照国家规定安排林木收益。

  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集体或者者个人承包国家所有以及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荒滩营建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者个人所有;合同另有商定的从其商定。

  其他组织或者者个人营建的林木,依法由营建者所有并享有林木收益;合同另有商定的从其商定。

  第二十一条 为了生态维护、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征用林地、林木的,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以及疆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给予公平、公道的补偿。

  第二十二条 单位之间产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以及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产生的林木所有权以及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于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抉择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抉择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除了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外,当事人任何一方不患上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者扭转林地现状。

  第三章 发展计划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将森林资源维护以及林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以及社会发展计划。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落实疆土空间开发维护请求,公道计划森林资源维护应用结构以及布局,制订森林资源维护发展目标,提高森林笼盖率、森林蓄积量,晋升森林生态系统质量以及不乱性。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该依据森林资源维护发展目标,编制林业发展计划。下级林业发展计划根据上级林业发展计划编制。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林地维护应用、造林绿化、森林经营、天然林维护等相干专项计划。

  第二十七条 国家树立森林资源调查监测轨制,对于全国森林资源现状及变化情况进行调查、监测以及评价,并按期公布。

  第四章 森林维护

  第二十八条 国家加强森林资源维护,施展森林蓄水保土、调理气候、改善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以及提供林产品等多种功能。

  第二十九条 中央以及处所财政分别支配资金,用于公益林的营建、抚养、维护、管理以及非国有公益林权力人的经济补偿等,履行专款专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制订。

  第三十条 国家支撑重点林区的转型发展以及森林资源维护修复,改善出产糊口前提,增进所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重点林区依照规定享受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等政策。

  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地区、珍贵动物以及植物生长孳生的林区、天然热带雨林区以及拥有特殊维护价值的其他天然林区,树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维护地体系,加强维护管理。

  国家支撑生态懦弱地区森林资源的维护修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采用措施对于拥有特殊价值的野生植物质源予以维护。

  第三十二条 国家履行天然林全面维护轨制,严格限制天然林采伐,加强天然林管护能力建设,维护以及修复天然林资源,逐渐提高天然林生态功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三条 处所各级人民政府应该组织有关部门树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依据实际需要建设护林设施,加强森林资源维护;督促相干组织订立护林公约、组织大众护林、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者者兼职护林员。

  县级或者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聘请护林员,其主要职责是巡护森林,发现火情、林业有害生物和损坏森林资源的行动,应该及时处理并向当地林业等有关部门讲演。

  第三十四条 处所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施展群防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应急管理、林业、公安等部门依照职责分工亲密配合做好森林火灾的科学预防、扑救以及处置工作:

  (一)组织展开森林防火宣扬流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

  (二)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

  (三)设置防火设施,配备防灭火设备以及物质;

  (四)树立森林火灾监测预警体系,及时解除隐患;

  (五)制订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产生森林火灾,当即组织扑救;

  (六)保障预防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需费用。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济队伍承当国家规定的森林火灾扑救任务以及预防相干工作。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检疫以及防治。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肯定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划定疫区以及维护区。

  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难防治履行处所人民政府负责制。产生爆发性、危险性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难时,当地人民政府应该及时组织除了治。

  林业经营者在政府支撑引导下,对于其经营管理规模内的林业有害生物进行防治。

  第三十六条 国家维护林地,严格节制林地转为非林地,履行占用林地总量节制,确保林地保有量不减少。各类建设项目占用林地不患上超过本行政区域的占用林地总量节制指标。

  第三十七条 矿藏勘查、开采和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该不占或者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赞成,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占用林地的单位应该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制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该依照规定支配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患上少于因占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该按期督促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并进行检查。

  第三十八条 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其实不患上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远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者个人应该恢复植被以及林业出产前提。

  第三十九条 制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和其他毁坏林木以及林地的行动。

  制止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资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和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制止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

  制止擅自挪动或者者破坏森林维护标志。

  第四十条 国家维护古树名木以及珍贵树木。制止损坏古树名木以及珍贵树木及其生存的自然环境。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加强林业基础设施建设,利用先进合用的科技手腕,提高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森林管护能力。

  各有关单位应该加强森林管护。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该加大投入,加强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预防以及禁止损坏森林资源的行动。

  第五章 造林绿化

  第四十二条 国家兼顾城乡造林绿化,展开大范围疆土绿化行为,绿化美化城乡,推进森林城市建设,增进乡村振兴,建设标致家园。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该组织各行各业以及城乡居民造林绿化。

  宜林荒山荒地荒滩,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展开造林绿化;属于集体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展开造林绿化。

  城市计划区内、铁路公路双侧、江河双侧、湖泊水库周围,由各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因地制宜组织展开造林绿化;工矿区、工业园区、机关、学校用地,部队营区和农场、牧场、渔场经营地区,由各该单位负责造林绿化。组织展开城市造林绿化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订。

  国家所有以及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荒滩可以由单位或者者个人承包造林绿化。

  第四十四条 国家激励公民通过植树造林、抚养管护、认建认养等方式介入造林绿化。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造林绿化,应该科学计划、因地制宜,优化林种、树种结构,激励使用乡土树种以及林木良种、营建混交林,提高造林绿化质量。

  国家投资或者者以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绿化项目,应该依照国家规定使用林木良种。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该采用以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以及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措施,科学维护修复森林生态系统。新造幼林地以及其他应该封山育林之处,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封山育林。

  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对于国务院肯定的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严重石漠化耕地、严重污染耕地等需要生态修复的耕地,有规划地组织施行退耕还林还草。

  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对于自然因素等致使的旷废以及受损山体、退化林地和宜林荒山荒地荒滩,因地制宜施行森林生态修复工程,恢复植被。

  第六章 经营管理

  第四十七条 国家依据生态维护的需要,将森林生态区位首要或者者生态状态懦弱,以施展生态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森林划定为公益林。未划定为公益林的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森林属于商品林。

  第四十八条 公益林由国务院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以下区域的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森林,应该划定为公益林:

  (一)首要江河源头汇水区域;

  (二)首要江河干流及支流两岸、饮用水水源地维护区;

  (三)首要湿地以及首要水库周围;

  (四)森林以及陆生野生动物类型的自然维护区;

  (五)荒漠化以及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防风固沙林基干林带;

  (六)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

  (七)未开发应用的原始林地区;

  (八)需要划定的其他区域。

  公益林划定触及非国有林地的,应该与权力人签订书面协定,并给予公道补偿。

  公益林进行调剂的,应该经原划定机关赞成,并予以公布。

  国家级公益林划定以及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制订;处所级公益林划定以及管理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订。

  第四十九条 国家对于公益林施行严格维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该有规划地组织公益林经营者对于公益林中生态功能低下的疏林、残次林等低质低效林,采用林分改造、森林抚养等措施,提高公益林的质量以及生态维护功能。

  在相符公益林生态区位维护请求以及不影响公益林生态功能的条件下,经科学论证,可以公道应用公益林林地资源以及森林景观资源,适度展开林下经济、森林游览等。应用公益林展开上述流动应该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 国家激励发展以下商品林:

  (一)以出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

  (二)以出产果品、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以及药材等林产品为主要目的的森林;

  (三)以出产燃料以及其他生物资能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

  (四)其他以施展经济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森林。

  在保障生态安全的条件下,国家激励建设速生丰产、珍贵树种以及大径级用材林,增添林木贮备,保障木材供给安全。

  第五十一条 商品林由林业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在不损坏生态的条件下,可以采用集约化经营措施,公道应用森林、林木、林地,提高商品林经济效益。

  第五十二条 在林地上修筑以下直接为林业出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相符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超越标准需要占用林地的,应该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一)培养、出产种子、苗木的设施;

  (二)储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

  (三)集材道、运材道、防火巡护道、森林步道;

  (四)林业科研、科普教育设施;

  (五)野生动植物维护、护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

  (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基础设施;

  (七)其他直接为林业出产服务的工程设施。

  第五十三条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该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明确森林培养以及管护的经营措施,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重点林区的森林经营方案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

  国家支撑、引导其他林业经营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

  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订。

  第五十四条 国家严格节制森林年采伐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损耗量低于生长量以及森林分类经营管理的原则,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年采伐限额,经征求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并报国务院备案。重点林区的年采伐限额,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五十五条 采伐森林、林木应该遵照以下规定:

  (一)公益林只能进行抚养、更新以及低质低效林改造性质的采伐。然而,因科研或者者试验、防治林业有害生物、建设护林防火设施、营建生物防火隔离带、遭遇自然灾难等需要采伐的除了外。

  (二)商品林应该依据不同情况,采用不同采伐方式,严格节制皆伐面积,伐育同步计划施行。

  (三)自然维护区的林木,制止采伐。然而,因防治林业有害生物、森林防火、保护主要维护对于象生存环境、遭遇自然灾难等特殊情况必需采伐的以及试验区的竹林除了外。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该依据前款规定,依照森林分类经营管理、维护优先、重视效力以及效益等原则,制订相应的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第五十六条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该申请采伐许可证,并依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维护区之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该相符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以及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

  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以及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管理。

  采挖移植林木依照采伐林木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订。

  制止捏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

  第五十七条 采伐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该采用措施,利便申请人办理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以及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者其拜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

  第五十八条 申请采伐许可证,应该提交有关采伐的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方式、更新措施以及林木权属等内容的材料。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面积或者者蓄积量的,还应该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材料。

  第五十九条 相符林木采伐技术规程的,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该及时核发采伐许可证。然而,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患上超过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

  第六十条 有以下情景之一的,不患上核发采伐许可证:

  (一)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

  (二)上年度采伐后未依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三)上年度产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者林业有害生物灾难,未采用预防以及改良措施;

  (四)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制止采伐的其他情景。

  第六十一条 采伐林木的组织以及个人应该依照有关规定完成更新造林。更新造林的面积不患上少于采伐的面积,更新造林应该到达相干技术规程规定的标准。

  第六十二条 国家通过贴息、林权收储担保津贴等措施,激励以及引导金融机构展开涉林典质贷款、林农信誉贷款等相符林业特色的信贷业务,扶持林权收储机构进行市场化收储担保。

  第六十三条 国家支撑发展森林保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对于森林保险提供保险费补贴。

  第六十四条 林业经营者可以自愿申请森林认证,增进森林经营水平提高以及可延续经营。

  第六十五条 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应该树立原料以及产品出入库台账。任何单位以及个人不患上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本法规定,对于森林资源的维护、修复、应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损坏森林资源等背法行动。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实行森林资源维护监督检查职责,有权采用以下措施:

  (一)进入出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于可能被转移、烧毁、藏匿或者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来源非法的林木和从事损坏森林资源流动的工具、装备或者者财物;

  (四)查封与损坏森林资源流动有关的场所。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于森林资源维护发展工作不力、问题凸起、大众反应强烈的地区,可以约谈所在地区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请求其采用措施及时整改。约谈整改情况应该向社会公然。

  第六十八条 损坏森林资源造成生态环境侵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侵权人提出侵害赔偿请求。

  第六十九条 审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于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未按照本法规定实行职责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按照本法规定应该作出行政处分抉择而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下级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分抉择或者者直接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 背反本法规定,损害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或者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当侵权责任。

  第七十二条 背反本法规定,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未实行维护培养森林资源义务、未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或者者未依照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展开森林经营流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矫正,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第七十三条 背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赞成,擅自扭转林地用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以及林业出产前提,可以处恢复植被以及林业出产前提所需费用三倍下列的罚款。

  虽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赞成,但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林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以及疆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分。

  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远性建筑物,或者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者林业出产前提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分。

  第七十四条 背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者其他流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休止背法行动,限期在原地或者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下列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下列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休止背法行动,限期恢复植被以及林业出产前提,可以处恢复植被以及林业出产前提所需费用三倍下列的罚款。

  背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休止背法行动,限期在原地或者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下列的树木。

  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资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和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以及疆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分。

  第七十五条 背反本法规定,擅自挪动或者者毁坏森林维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恢复森林维护标志,所需费用由背法者承当。

  第七十六条 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下列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下列的罚款。

  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下列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下列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 背反本法规定,捏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证件以及背法所患上,并处背法所患上一倍以上三倍下列的罚款;没有背法所患上的,可以处二万元下列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 背反本法规定,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休止背法行动,没收背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者变卖所患上,可以处背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三倍下列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 背反本法规定,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二倍下列的罚款;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第八十条 背反本法规定,谢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施行监督检查的,可以处五万元下列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八十一条 背反本法规定,有以下情景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实行,代为实行所需费用由背法者承当:

  (一)拒不恢复植被以及林业出产前提,或者者恢复植被以及林业出产前提不相符国家有关规定;

  (二)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者补种不相符国家有关规定。

  恢复植被以及林业出产前提、树木补种的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订。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依法行使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分权。

  背反本法规定,形成背反治安管理行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分;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本法以下用语的含意是:

  (一)森林,包含乔木林、竹林以及国家尤其规定的灌木林。依照用处可以分为防护林、特种用处林、用材林、经济林以及能源林。

  (二)林木,包含树木以及竹子。

  (三)林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肯定的用于发展林业的土地。包含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和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等。

  第八十四条 本法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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