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主妇权益保障法最新版全文【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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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依据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主妇权益保障法〉的抉择》修正)2020主妇权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依据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主妇权益保障法〉的抉择》修正)

2020主妇权益保障法最新版全文【修正版】

2020妇女权益保障法最新版全文【修正版】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政治权力

  第三章文化教育权益

  第四章劳动权益

  第五章财产权益

  第六章人身权力

  第七章婚姻家庭权益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主妇的合法权益,增进男女同等,充沛施展主妇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依据宪法以及我国的实际情况,制订本法。

  第二条主妇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以及家庭的糊口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权力。

  国家维护主妇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逐渐完美对于主妇的社会保障轨制。

  制止轻视、虐待、残害主妇。

  第三条保障主妇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集团、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大众性自治组织,应该按照本法以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主妇的权益。

  国家采用有效措施,为主妇依法行使权力提供必要的前提。

  第四条国务院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用组织措施,调和有关部门做好主妇权益的保障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条中华全国主妇联合会以及各级主妇联合会代表以及保护各族各界主妇的利益,做好保障主妇权益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该在各自的工作规模内,做好保障主妇权益的工作。

  第六条国家激励主妇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保护本身合法权益。

  主妇应该遵照国家法律,尊敬社会公德,实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七条对于保障主妇合法权益成就显著的组织以及个人,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给予表彰以及奖励。

  第二章 政治权力

  第八条国家保障主妇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政治权力。

  第九条主妇有权通过各种途径以及情势,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以及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十条主妇享有与男子同等的选举权以及被选举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处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该有适量数量的主妇代表,并逐渐提高主妇代表的比例。

  第十一条国家踊跃培育以及提拔女干部。

  国家机关、社会集团、企业事业单位在任用干部时必需坚持男女同等的原则,注重培育、提拔女干部担任领导成员。

  国家注重培育以及提拔少数民族女干部。

  第十二条各级主妇联合会及其集团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集团、企业事业单位举荐女干部。

  第十三条对于于有关保障主妇权益的批判或者者公道建议,有关部门应该听取以及采纳;对于于有关损害主妇权益的申诉、控告以及检举,有关部门必需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或者者个人不患上压抑或者者打击报复。

  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十四条国家保障主妇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文化教育权力。

  第十五条学校以及有关部门应该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主妇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与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权力。

  第十六条学校应该依据女性青少年的特色,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用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

  第十七条父母或者者其他监护人必需实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除了因疾病或者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之外,对于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的父母或者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批判教育,并采用有效措施,责令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

  政府、社会、学校应针对于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难题,采用有效措施,保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受完当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该按照规定把翦灭主妇中的文盲、半文盲工作,纳入扫盲以及扫盲后继续教育计划,采用相符主妇特色的组织情势以及工作法子,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具体施行。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该采用措施,组织主妇接受职业教育以及技术培训。

  第二十条国家机关、社会集团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应该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主妇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以及其他文化流动,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权力。

  第四章 劳动权益

  第二十一条国家保障主妇享有与男子同等的劳动权力。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了不合适主妇的工种或者者岗位外,不患上以性别为由谢绝录用主妇或者者提高对于主妇的录用标准。

  制止招收未满十六周岁的女工。

  第二十三条履行男女同工同酬。

  在分配住房以及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同等。

  第二十四条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该坚持男女同等的原则,不患上轻视主妇。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均应依据主妇的特色,依法维护主妇在工作以及劳动时的安全以及健康,不患上支配不合适主妇从事的工作以及劳动。

  主妇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维护。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不患上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解雇女职工或者者单方消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援以及医疗卫生事业,为年迈、疾病或者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主妇取得物资资助创造前提。

  第五章 财产权益

  第二十八条国家保障主妇享有与男子同等的财产权力。

  第二十九条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瓜葛中,不患上损害主妇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三十条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和批准宅基地,主妇与男子享有同等权力,不患上损害主妇的合法权益。

  主妇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以及宅基地等,应该遭到保障。

  第三十一条主妇享有的与男子同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维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患上轻视主妇。

  丧偶主妇有权处罚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患上干涉。

  第三十二条丧偶主妇对于公、婆尽了主要供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第六章 人身权力

  第三十三条国家保障主妇享有与男子同等的人身权力。

  第三十四条主妇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略。制止非法拘禁以及以其他非法手腕剥夺或者者限制主妇的人身自由;制止非法搜查主妇的身体。

  第三十五条主妇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略。制止溺、弃、残害女婴;制止轻视、虐待生育女婴的主妇以及不育主妇;制止用迷信、暴力手腕残害主妇;制止虐待、抛弃老年主妇。

  第三十六条制止拐卖、绑架主妇;制止拉拢被拐卖、绑架的主妇。

  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必需及时采用措施拯救被拐卖、绑架的主妇。被拐卖、绑架的主妇返回原籍的,任何人不患上轻视,当地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该做好善后工作。

  第三十七条制止卖淫、嫖猖。

  制止组织、逼迫、勾引、容留、介绍主妇卖淫或者者雇用、容留主妇与别人进行猥亵流动。

  第三十八条主妇的肖像权受法律维护。未经本人赞成,不患上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书刊、杂志等情势使用主妇肖像。

  第三十九条主妇的声誉权以及人格尊严受法律维护。制止用侮辱、诬蔑、宣传隐私等方式侵害主妇的声誉以及人格。

  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四十条国家保障主妇享有与男子同等的婚姻家庭权力。

  第四十一条国家维护主妇的婚姻自主权。制止干涉主妇的结婚、离婚自由。

  第四十二条女方依照规划生育的请求中断妊娠的,在手术后六个月内,男方不患上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者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要求的,不在此限。

  第四十三条主妇对于按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同等的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处罚的权力,不受双方收入状态的影响。

  第四十四条国家维护离婚主妇的房屋所有权。

  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定解决;协定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据双方的具体情况,照应女方以及子女权益的原则裁决。夫妻双方另有商定的除了外。

  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该依照照应女方以及子女权益的原则协定解决。

  夫妻栖身男方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女方无房栖身的,男方有前提的应该匡助其解决。

  第四十五条父母双方对于未成年子女享有同等的监护权。

  父亲死亡、丧失行动能力或者者有其他情景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人不患上干涉。

  第四十六条离婚时,女方因施行绝育手术或者者其他缘由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育问题,应在有益子女权益的前提下,照应女方的公道请求。

  第四十七条主妇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力,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育龄夫妻双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划生育,有关部门应该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以及技术,保障施行节育手术的主妇的健康以及安全。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主妇的合法权益遭到损害时,被损害人有权请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主妇的合法权益遭到损害时,被损害人可以向主妇组织投诉,主妇组织应该请求有关部门或者者单位查处,维护被损害主妇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背反本法规定损害主妇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经规定处分的,按照该法律、法规的规定处分。

  第五十条有以下损害主妇合法权益情景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者上级机关责令矫正,并可依据具体情况,对于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

  (一)对于有关损害主妇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委、拖延、压抑不予查处的;

  (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录用而谢绝录用主妇或者者对于主妇提高录用前提的;

  (三)在分配住房以及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背反男女同等原则,损害主妇合法权益的;

  (四)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解雇女职工的;

  (五)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和批准宅基地,背反男女同等原则,损害主妇合法权益的;

  (六)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与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背反男女同等原则,损害主妇合法权益的。

  对于损害主妇权益的行动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者上级机关责令矫正或者者给予行政处罚;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形成犯法的,按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雇用、容留主妇与别人进行猥亵流动的,比照治安管理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分;情节严重,形成犯法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损害主妇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者其他侵害的,应该依法赔偿或者者承当其他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据本法制订有关条例,报国务院批准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据本法制订施行办法。

  民族自治处所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主妇的具体情况,制订变通的或者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者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四条本法自1992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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