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
(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基础钻研
第三章 利用钻研与成果转化
第四章 企业科技立异
第五章 科学技术钻研开发机构
第六章 科学技术人员
第七章 区域科技立异
第八章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
第九章 保障措施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增进科学技术进步,施展科学技术第一辈子产力、立异第一动力、人材第一资源的作用,增进科技成果向现实出产力转化,推进科技立异支持以及引领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依据宪法,制订本法。
第二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于科学技术事业的全面领导。
国家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科技立异在国家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肠位,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持,施行科教兴国战略、人材强国战略以及立异驱动发展战略,走中国特点自主立异道路,建设科技强国。
第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应该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为增进经济社会发展、保护国家安全以及推进人类可延续发展服务。
国家激励科学技术钻研开发,推进利用科学技术改造晋升传统产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社会事业,支持实现碳达峰碳中以及目标,催生新发展动能,实现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国家完美高效、协同、开放的国家立异体系,兼顾科技立异与轨制立异,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前提下新型举国体制,充沛施展市场配置立异资源的抉择性作用,更好施展政府作用,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应用效力,增进各类立异主体紧密合作、立异要素有序活动、立异生态延续优化,晋升体系化能力以及重点突破能力,增强立异体系总体效能。
国家构建以及强化以国家试验室、国家科学技术钻研开发机构、高水平钻研型大学、科技领军企业为首要组成部份的国家战略科技气力,在症结领域以及重点方向上施展战略支持引领作用以及重大原始立异效能,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要。
第五条 国家兼顾发展以及安全,提高科技安全治理能力,健全预防以及化解科技安全风险的轨制机制,加强科学技术钻研、开发与利用流动的安全管理,支撑国家安全领域科技立异,增强科技立异支持国家安全的能力以及水平。
第六条 国家激励科学技术钻研开发与高等教育、产业发展相结合,激励学科交叉融会以及互相增进。
国家加强跨地区、跨行业以及跨领域的科学技术合作,扶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欠发达地区的科学技术进步。
国家加强军用与民用科学技术调和发展,增进军用与民用科学技术资源、技术开发需求的互通交换以及技术双向转移,发展军民两用技术。
第七条 国家遵循科学技术流动服务国家目标与激励自由探索相结合的原则,超前部署重大基础钻研、有重大产业利用前景的前沿技术钻研以及社会公益性技术钻研,支撑基础钻研、前沿技术钻研以及社会公益性技术钻研延续、不乱发展,加强原始立异以及症结核心技术攻关,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第八条 国家保障展开科学技术钻研开发的自由,激励科学探索以及技术立异,维护科学技术人员自由探索等合法权益。
科学技术钻研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有权自主选择课题,探索未知科学领域,从事基础钻研、前沿技术钻研以及社会公益性技术钻研。
第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该坚持理论联络实际,重视培育受教育者的独立思考能力、实践能力、立异能力以及批评性思惟,和寻求真谛、崇尚立异、量力而行的科学精神。
国家施展高等学校在科学技术钻研中的首要作用,激励高等学校展开科学钻研、技术开发以及社会服务,培育拥有社会责任感、立异精神以及实践能力的高档专门人材。
第十条 科学技术人员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首要人材气力,应该遭到全社会的尊敬。
国家坚持人材引领发展的战略地位,深化人材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全方位培育、引进、用好人材,营建相符科技立异规律以及人材成长规律的环境,充沛施展人材第一资源作用。
第十一条 国家营建有益于科技立异的社会环境,激励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介入以及支撑科学技术进步流动。
全社会都应该尊敬劳动、尊敬知识、尊敬人材、尊敬创造,构成崇尚科学的风尚。
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科学技术普及事业,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基础设施以及能力建设,提高全部公民尤其是青少年的科学文化素质。
科学技术普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树立健全科学技术普及鼓励机制,激励科学技术钻研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科学技术人员等踊跃介入以及支撑科学技术普及流动。
第十三条 国家制订以及施行知识产权战略,树立以及完美知识产权轨制,营建尊敬知识产权的社会环境,维护知识产权,鼓励自主立异。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科学技术人员应该增强知识产权意识,增强自主立异能力,提高创造、运用、维护、管理以及服务知识产权的能力,提高知识产权质量。
第十四条 国家树立以及完美有益于立异的科学技术评价轨制。
科学技术评价应该坚持公然、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科技立异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依据不同科学技术流动的特色,履行分类评价。
第十五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制订中长时间科学以及技术发展计划、科技立异计划,肯定国家科学技术重大项目、与科学技术亲密相干的重大项目。中长时间科学以及技术发展计划、科技立异计划应该明确指点方针,施展战略导向作用,引导以及兼顾科技发展布局、资源配置以及政策制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将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以及社会发展计划,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建设以及社会发展相调和。
处所各级人民政府应该采用有效措施,加强对于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组织以及管理,优化科学技术发展环境,推动科学技术进步。
第十六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兼顾调和、服务保障以及监督施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规模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规模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第十七条 国家树立科学技术进步工作调和机制,钻研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调和国家科学技术规划项目的设立及互相衔接,调和科学技术资源配置、科学技术钻研开发机构的整合和科学技术钻研开发与高等教育、产业发展相结合等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每一年5月30日为全国科技工作者日。
国家树立以及完美科学技术奖励轨制,设立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等奖项,对于在科学技术进步流动中做出首要贡献的组织以及个人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激励国内外的组织或者者个人设立科学技术奖项,对于科学技术进步流动中做出贡献的组织以及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基础钻研
第十九条 国家加强基础钻研能力建设,尊敬科学发展规律以及人材成长规律,强化项目、人材、基地系统布局,为基础钻研发展提供优良的物资前提以及有力的轨制保障。
国家加强计划以及部署,推进基础钻研自由探索以及目标导向有机结合,缭绕科学技术前沿、经济社会发展、国家安全重大需乞降人民生命健康,聚焦重大症结技术问题,加强新兴以及战略产业等领域基础钻研,晋升科学技术的源头供给能力。
国家激励科学技术钻研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施展本身优势,加强基础钻研,推进原始立异。
第二十条 国家财政树立不乱支撑基础钻研的投入机制。
国家激励有前提之处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公道肯定基础钻研财政投入,加强对于基础钻研的支撑。
国家引导企业加大基础钻研投入,激励社会气力通过捐赠、设立基金等方式多渠道投入基础钻研,给予财政、金融、税收等政策支撑。
逐渐提高基础钻研经费在全社会科学技术钻研开发经费总额中的比例,与立异型国家以及科技强国建设请求相适应。
第二十一条 国家设立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基础钻研,支撑人材培育以及团队建设。肯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应该坚持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同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撑的原则。
有前提之处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实际情况以及发展需要,可以设立自然科学基金,支撑基础钻研。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完美学科布局以及知识体系建设,推动学科交叉融会,增进基础钻研与利用钻研调和发展。
第二十三条 国家加大基础钻研人材培育力度,强化对于基础钻研人材的不乱支撑,提高基础钻研人材队伍质量以及水平。
国家树立知足基础钻研需要的资源配置机制,树立与基础钻研相适应的评价体系以及鼓励机制,营建潜心基础钻研的优良环境,激励以及吸引优秀科学技术人员投身基础钻研。
第二十四条 国家强化基础钻研基地建设。
国家完美基础钻研的基础前提建设,推动开放同享。
第二十五条 国家支撑高等学校加强基础学科建设以及基础钻研人材培育,增强基础钻研自主布局能力,推进高等学校基础钻研高质量发展。
第三章 利用钻研与成果转化
第二十六条 国家激励以利用钻研带动基础钻研,增进基础钻研与利用钻研、成果转化融通发展。
国家完美共性基础技术供给体系,增进立异链产业链深度融会,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
第二十七条 国家树立以及完美科研攻关调和机制,缭绕经济社会发展、国家安全重大需乞降人民生命健康,加强重点领域项目、人材、基地、资金一体化配置,推进产学研紧密合作,推进症结核心技术自主可控。
第二十八条 国家完美症结核心技术攻关举国体制,组织施行体现国家战略需求的科学技术重大任务,系统布局拥有前瞻性、战略性的科学技术重大项目,超前部署症结核心技术研发。
第二十九条 国家加强面向产业发展需求的共性技术平台以及科学技术钻研开发机构建设,激励处所缭绕发展需求建设利用钻研科学技术钻研开发机构。
国家激励科学技术钻研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加强共性基础技术钻研,激励以企业为主导,展开面向市场以及产业化利用的钻研开发流动。
第三十条 国家加强科技成果中试、工程化以及产业化开发及利用,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出产力。
应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钻研开发机构以及高等学校,应该踊跃增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强技术转移机构以及人材队伍建设,树立以及完美增进科技成果转化轨制。
第三十一条 国家激励企业、科学技术钻研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以及其他组织树立优势互补、分工明确、成果同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依照市场机制联合组建钻研开发平台、技术立异同盟、立异联合体等,协同推动钻研开发与科技成果转化,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
第三十二条 应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规划项目所构成的科技成果,在不侵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以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条件下,授权项目承当者依法获得相干知识产权,项目承当者可以依法自行投资施行转化、向别人转让、联合别人共同施行转化、许可别人使用或者者作价投资等。
项目承当者应该依法施行前款规定的知识产权,同时采用维护措施,并就施行以及维护情况向项目管理机构提交年度讲演;在公道期限内没有施行且无正当理由的,国家可以无偿施行,也能够许可别人有偿施行或者者无偿施行。
项目承当者依法获得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知识产权,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以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无偿施行,也能够许可别人有偿施行或者者无偿施行。
项目承当者因施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知识产权所发生的利益分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依照商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国家履行以增添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推动知识产权归属以及权益分配机制改革,探索赋与科学技术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者长时间使用权轨制。
第三十四条 国家激励应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规划项目所构成的知识产权首先在境内使用。
前款规定的知识产权向境外的组织或者者个人转让,或者者许可境外的组织或者者个人独占施行的,应该经项目管理机构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对于批准机构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国家激励新技术利用,依照包容审慎原则,推进展开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新模式利用实验,为新技术、新产品利用创造前提。
第三十六条 国家激励以及支撑农业科学技术的利用钻研,传布以及普及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以及产业化,增进农业科学技术进步,应用农业科学技术引领乡村振兴以及农业农村现代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采用措施,支撑公益性农业科学技术钻研开发机构以及农业技术推行机构进行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钻研开发、利用以及推行。
处所各级人民政府应该激励以及引导农业科学技术服务机构、科技特派员以及农村大众性科学技术组织为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的发展提供科学技术服务,为农民提供科学技术培训以及指点。
第三十七条 国家推进科学技术钻研开发与产品、服务标准制订相结合,科学技术钻研开发与产品设计、制造相结合;引导科学技术钻研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以及社会组织共同推动国家重大技术立异产品、服务标准的钻研、制订以及依法采取,介入国际标准制订。
第三十八条 国家培养以及发展统一开放、互联互通、竞争有序的技术市场,激励兴办从事技术评估、技术经纪以及立异创业服务等流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引导树立社会化、专业化、网络化、信息化以及智能化的技术交易服务体系以及立异创业服务体系,推进科技成果的利用以及推行。
技术交易流动应该遵循自愿同等、互利有偿以及诚实信誉的原则。
第四章 企业科技立异
第三十九条 国家树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企业同科学技术钻研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紧密合作的技术立异体系,引导以及扶持企业技术立异流动,支撑企业牵头国家科技攻关任务,施展企业在技术立异中的主体作用,推进企业成为技术立异决策、科研投入、组织科研以及成果转化的主体,增进各类立异要素向企业会聚,提高企业技术立异能力。
国家培养拥有影响力以及竞争力的科技领军企业,充沛施展科技领军企业的立异带动作用。
第四十条 国家激励企业展开以下流动:
(一)设立内部科学技术钻研开发机构;
(二)同其他企业或者者科学技术钻研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展开合作钻研,联合树立科学技术钻研开发机构以及平台,设立科技企业孵化机构以及立异创业平台,或者者以拜托等方式展开科学技术钻研开发;
(三)培育、吸引以及使用科学技术人员;
(四)同科学技术钻研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或者者培训机构联合培育专业技术人材以及高技巧人材,吸引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企业工作;
(五)设立博士后工作站或者者活动站;
(六)结合技术立异以及职工技巧培训,展开科学技术普及流动,设立向公家开放的普及科学技术的场馆或者者设施。
第四十一条 国家激励企业加强原始立异,展开技术合作与交换,增添钻研开发以及技术立异的投入,自主确立钻研开发课题,展开技术立异流动。
国家激励企业对于引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以及再立异。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产生的钻研开发费用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税前列支并加计扣除了,企业科学技术钻研开发仪器、装备可以加速折旧。
第四十二条 国家完美多层次资本市场,树立健全增进科技立异的机制,支撑相符前提的科技型企业应用资本市场推进本身发展。
国家加强引导以及政策扶持,多渠道拓宽创业投资资金来源,对于企业的创业发展给予支撑。
国家完美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轨制,畅通科技型企业国内上市融资渠道,施展资本市场服务科技立异的融资功能。
第四十三条 以下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一)从事高新技术产品钻研开发、出产的企业;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
(三)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与科学技术进步有关的其他企业。
第四十四条 国家对于公共钻研开发平台以及科学技术中介、立异创业服务机构的建设以及运营给予支撑。
公共钻研开发平台以及科学技术中介、立异创业服务机构应该为中小企业的技术立异提供服务。
第四十五条 国家维护企业钻研开发所获得的知识产权。企业应该不断提高知识产权质量以及效益,增强自主立异能力以及市场竞争能力。
第四十六条 国有企业应该树立健全有益于技术立异的钻研开发投入轨制、分配轨制以及考查评价轨制,完美鼓励束缚机制。
国有企业负责人对于企业的技术进步负责。对于国有企业负责人的事迹考查,应该将企业的立异投入、立异能力建设、立异成效等情况纳入考查规模。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该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进企业技术进步。
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应该通过制订产业、财政、金融、能源、环境维护以及应答气候变化等政策,引导、促使企业钻研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进行技术改造以及装备更新,淘汰技术后进的装备、工艺,休止出产技术后进的产品。
第五章 科学技术钻研开发机构
第四十八条 国家兼顾计划科学技术钻研开发机构布局,树立以及完美科学技术钻研开发体系。
国家在事关国家安全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科技立异领域建设国家试验室,树立健全以国家试验室为引领、全国重点试验室为支持的试验室体系,完美不乱支撑机制。
应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钻研开发机构,应该坚持以国家战略需求为导向,提供公共科技供给以及应急科技支持。
第四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有权依法设立科学技术钻研开发机构。境外的组织或者者个人可以在中国境内依法独立设立科学技术钻研开发机构,也能够与中国境内的组织或者者个人联合设立科学技术钻研开发机构。
从事基础钻研、前沿技术钻研、社会公益性技术钻研的科学技术钻研开发机构,可以应用财政性资金设立。应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科学技术钻研开发机构,应该优化配置,避免重复设置。
科学技术钻研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可以设立博士后活动站或者者工作站。科学技术钻研开发机构可以依法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五十条 科学技术钻研开发机构享有以下权力:
(一)依法组织或者者参加学术流动;
(二)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肯定科学技术钻研开发方向以及项目,自主抉择经费使用、机构设置、绩效考查及薪酬分配、职称评审、科技成果转化及收益分配、岗位设置、人员聘请及公道活动等内部管理事务;
(三)与其他科学技术钻研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以及企业联合展开科学技术钻研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流动;
(四)取得社会捐赠以及资助;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五十一条 科学技术钻研开发机构应该依法制订章程,依照章程规定的职能定位以及业务规模展开科学技术钻研开发流动;加强科研风格学风建设,树立以及完美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管理轨制,遵照科学钻研流动管理规范;不患上组织、参加、支撑迷信流动。
应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钻研开发机构展开科学技术钻研开发流动,应该为国家目标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服务;有前提的,应该向公家开放普及科学技术的场馆或者者设施,组织展开科学技术普及流动。
第五十二条 应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钻研开发机构,应该树立职责明确、评价科学、开放有序、管理规范的现代院所轨制,履行院长或者者所长负责制,树立科学技术委员会咨询制以及职工代表大会监督制等轨制,并吸收外部专家介入管理、接受社会监督;院长或者者所长的聘请引入竞争机制。
第五十三条 国家完美应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钻研开发机构的评估轨制,评估结果作为机构设立、支撑、调剂、终止的根据。
第五十四条 应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钻研开发机构,应该树立健全科学技术资源开放同享机制,增进科学技术资源的有效应用。
国家激励社会气力设立的科学技术钻研开发机构,在公道规模内履行科学技术资源开放同享。
第五十五条 国家激励企业以及其他社会气力自行兴办科学技术钻研开发机构,保障其合法权益。
社会气力设立的科学技术钻研开发机构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同等竞争以及介入施行应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规划项目。
国家完美对于社会气力设立的非营利性科学技术钻研开发机构税收优惠轨制。
第五十六条 国家支撑发展新型钻研开发机构等新型立异主体,完美投入主体多元化、管理轨制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便化的发展模式,引导新型立异主体聚焦科学钻研、技术立异以及研发服务。
第六章 科学技术人员
第五十七条 国家营建尊敬人材、爱惜人材的社会环境,公正同等、竞争择优的轨制环境,待遇适量、保障有力的糊口环境,为科学技术人员潜心科研创造优良前提。
国家采用多种措施,提高科学技术人员的社会地位,培育以及造就专门的科学技术人材,保障科学技术人员投入科技立异以及钻研开发流动,充沛施展科学技术人员的作用。制止以任何方式以及手腕不公正对于待科学技术人员及其科技成果。
第五十八条 国家加快战略人材气力建设,优化科学技术人材队伍结构,完美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材等立异人材以及团队的培育、发现、引进、使用、评价机制,施行人材梯队、科研前提、管理机制等配套政策。
第五十九条 国家完美立异人材教育培育机制,在基础教育中加强科学兴致培育,在职业教育中加强技术技巧人材培育,强化高等教育资源配置与科学技术领域立异人材培育的结合,加强完美战略性科学技术人材贮备。
第六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组织应该采用措施,完美体现知识、技术等立异要素价值的收益分配机制,优化收入结构,树立工资不乱增长机制,提高科学技术人员的工资水平;对于有凸起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给予优厚待遇以及荣誉鼓励。
应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钻研开发机构以及高等学校的科学技术人员,在实行岗位职责、完本钱职工作、不产生利益冲突的条件下,经所在单位赞成,可以从事兼职工作取得合法收入。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流动的奖酬金提取,依照科技成果转化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激励科学技术钻研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采用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鼓励科学技术人员。
第六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应该保障科学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力,并为科学技术人员的公道、畅通、有序活动创造环境以及前提,施展其专长。
第六十二条 科学技术人员可以依据其学术水祥和业务能力选择工作单位、竞聘相应的岗位,获得相应的职务或者者职称。
科学技术人员应该信守工作许诺,实行岗位责任,完成职务或者者职称相应工作。
第六十三条 国家履行科学技术人员分类评价轨制,对于从事不同科学技术流动的人员履行不同的评价标准以及方式,凸起立异价值、能力、贡献导向,公道肯定薪酬待遇、配置学术资源、设置评价周期,构成有益于科学技术人员潜心钻研以及立异的人材评价体系,激起科学技术人员立异活气。
第六十四条 科学技术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应该完美科学技术人员管理轨制,增强服务意识以及保障能力,简化管理流程,防止重复性检查以及评估,减轻科学技术人员项目申报、材料报送、经费报销等方面的负担,保障科学技术人员科研时间。
第六十五条 科学技术人员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者恶劣、危险环境中工作,所在单位应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贴,提供其岗位或者者工作场所应有的职业健康卫生维护以及安全保障,为其接受继续教育、业务培训等提供便利前提。
第六十六条 青年科学技术人员、少数民族科学技术人员、女性科学技术人员等在竞聘专业技术职务、介入科学技术评价、承当科学技术钻研开发项目、接受继续教育等方面享有同等权力。激励老年科学技术人员在科学技术进步中施展踊跃作用。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应该为青年科学技术人员成长创造环境以及前提,激励青年科学技术人员在科技领域敢于探索、勇于尝试,充沛施展青年科学技术人员的作用。发现、培育以及使用青年科学技术人员的情况,应该作为评价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首要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应该完美女性科学技术人员培育、评价以及鼓励机制,关切孕哺期女性科学技术人员,激励以及支撑女性科学技术人员在科学技术进步中施展更大作用。
第六十七条 科学技术人员应该鼎力宏扬爱国、立异、求实、奉献、协同、育人的科学家精神,坚守工匠精神,在各类科学技术流动中遵照学术以及伦理规范,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取信;不患上在科学技术流动中搞虚作假,不患上参加、支撑迷信流动。
第六十八条 国家激励科学技术人员自由探索、敢于承当风险,营建激励立异、宽容失败的优良氛围。原始记录等能够证明承当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学技术钻研开发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已经经实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该项目的,予以避免责。
第六十九条 科研诚信记录作为对于科学技术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者职称、审批科学技术人员申请科学技术钻研开发项目、授与科学技术奖励等的首要根据。
第七十条 科学技术人员有依法兴办或者者参加科学技术社会集团的权力。
科学技术协会以及科学技术社会集团依照章程在增进学术交换、推动学科建设、推进科技立异、展开科学技术普及流动、培育专门人材、展开咨询服务、加强科学技术人员自律以及保护科学技术人员合法权益等方面施展作用。
科学技术协会以及科学技术社会集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维护。
第七章 区域科技立异
第七十一条 国家兼顾科学技术资源区域空间布局,推进中央科学技术资源与处所发展需求紧密衔接,采用多种方式支撑区域科技立异。
第七十二条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应该支撑科学技术钻研以及利用,为增进科技成果转化创造前提,为推进区域立异发展提供优良的立异环境。
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订的与产业发展相干的科学技术规划,应该体现产业发展的需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肯定科学技术规划项目,应该激励企业同等竞争以及介入施行;对于相符产业发展需求、拥有明确市场利用前景的项目,应该激励企业联合科学技术钻研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共同施行。
处所重大科学技术规划施行应该与国家科学技术重大任务部署相衔接。
第七十四条 国务院可以依据需要批准树立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自主立异示范区等科技园区,并对于科技园区的建设、发展给予引导以及扶持,使其构成特点以及优势,施展会聚以及示范带动效应。
第七十五条 国家激励有前提的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依据国家发展战略以及处所发展需要,建设重大科技立异基地与平台,培养立异创业载体,打造区域科技立异高地。
国家支撑有前提之处建设科技立异中心以及综合性科学中心,施展辐射带动、深化立异改革以及介入全世界科技合作作用。
第七十六条 国家树立区域科技立异合作机制以及协同互助机制,激励处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展开跨区域立异合作,增进各类立异要素公道活动以及高效会聚。
第七十七条 国家重大战略区域可以依靠区域立异平台,构建利益分享机制,增进人材、技术、资金等要素自由活动,推进科学仪器装备、科技基础设施、科学工程以及科技信息资源等开放同享,提高科技成果区域转化效力。
第七十八条 国家激励处所踊跃探索区域科技立异模式,尊敬区域科技立异会聚规律,因地制宜选择拥有区域特点的科技立异发展路径。
第八章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
第七十九条 国家增进开放包容、互惠同享的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换,支持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政府发展同外国政府、国际组织之间的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换。
国家激励科学技术钻研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社会集团、企业以及科学技术人员等各类立异主体展开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换,踊跃介入科学钻研流动,增进国际科学技术资源开放活动,构成高水平的科技开放合作格局,推进世界科学技术进步。
第八十一条 国家激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通过量种途径建设国际科技立异合作平台,提供国际科技立异合作服务。
激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科学技术人员介入以及发起国际科学技术组织,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换。
第八十二条 国家采用多种方式支撑国内外优秀科学技术人材合作研发,应答人类面临的共同挑战,探索科学前沿。
国家支撑科学技术钻研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以及科学技术人员踊跃介入以及发起组织施行国际大科学规划以及大科学工程。
国家完美国际科学技术钻研合作中的知识产权维护与科技伦理、安全审查机制。
第八十三条 国家扩展科学技术规划对于外开放合作,激励在华外资企业、外籍科学技术人员等承当以及介入科学技术规划项目,完美境外科学技术人员介入国家科学技术规划项目的机制。
第八十四条 国家完美相干社会服务以及保障措施,激励在国外工作的科学技术人员回国,吸引外籍科学技术人员到中国从事科学技术钻研开发工作。
科学技术钻研开发机构及其他科学技术组织可以依据发展需要,聘请境外科学技术人员。应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钻研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聘请境外科学技术人员从事科学技术钻研开发工作的,应该为其工作以及糊口提供利便。
外籍杰出科学技术人员到中国从事科学技术钻研开发工作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取得在华永远居留权或者者获得中国国籍。
第九章 保障措施
第八十五条 国家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并制订产业、金融、税收、政府采购等政策,激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进全社会科学技术钻研开发经费延续不乱增长。
第八十六条 国家逐渐提高科学技术经费投入的整体水平;国家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应该高于国家财政时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全社会科学技术钻研开发经费应该占国内出产总值适量的比例,并逐渐提高。
第八十七条 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应该主要用于以下事项的投入:
(一)科学技术基础前提与设施建设;
(二)基础钻研以及前沿交叉学科钻研;
(三)对于经济建设以及社会发展拥有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作用的前沿技术钻研、社会公益性技术钻研以及重大共性症结技术钻研;
(四)重大共性症结技术利用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
(五)瓜葛生态环境以及人民生命健康的科学技术钻研开发以及成果的利用、推行;
(六)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钻研开发以及农业科技成果的利用、推行;
(七)科学技术人员的培育、吸引以及使用;
(八)科学技术普及。
对于应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钻研开发机构,国家在经费、试验手腕等方面给予支撑。
第八十八条 设立国家科学技术规划,应该依照国家需求,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任务,遵循科学钻研、技术立异以及成果转化规律。
国家树立科学技术规划调和机制以及绩效评估轨制,加强专业化管理。
第八十九条 国家设立基金,资助中小企业展开技术立异,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与利用。
国家在必要时可以设立支撑基础钻研、社会公益性技术钻研、国际联合钻研等方面的其他非营利性基金,资助科学技术进步流动。
第九十条 从事以下流动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一)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二)进口国内不能出产或者者机能不能知足需要的科学钻研、技术开发或者者科学技术普及的用品;
(三)为施行国家重大科学技术专项、国家科学技术规划重大项目,进口国内不能出产的症结装备、原材料或者者零部件;
(四)科学技术普及场馆、基地等展开面向公家开放的科学技术普及流动;
(五)捐赠资助展开科学技术流动;
(六)法律、国家有关规定规定的其他科学钻研、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利用流动。
第九十一条 对于境内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的科技立异产品、服务,在功能、质量等指标能够知足政府采购需求的前提下,政府采购应该购买;首次投放市场的,政府采购应该率先购买,不患上以商业事迹为由予以限制。
政府采购的产品尚待钻研开发的,通过订购方式施行。采购人应该优先采取竞争性方式肯定科学技术钻研开发机构、高等学校或者者企业进行钻研开发,产品研发合格后按商定采购。
第九十二条 国家激励金融机构展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激励以及引导金融机构在信贷、投资等方面支撑科学技术利用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激励保险机构依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需要开发保险品种,增进新技术利用。
第九十三条 国家遵循兼顾计划、优化配置的原则,整合以及设置国家科学技术钻研试验基地。
国家激励设置综合性科学技术试验服务单位,为科学技术钻研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以及科学技术人员提供或者者拜托别人提供科学技术试验服务。
第九十四条 国家依据科学技术进步的需要,依照兼顾计划、凸起同享、优化配置、综合集成、政府主导、多方共建的原则,兼顾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装备,并展开对于以财政性资金为主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装备的联合评议工作。
第九十五条 国家加强学术期刊建设,完美科研论文以及科学技术信息交换机制,推进开放科学的发展,增进科学技术交换以及传布。
第九十六条 国家激励国内外的组织或者者个人捐赠财产、设立科学技术基金,资助科学技术钻研开发以及科学技术普及。
第九十七条 应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钻研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以及企业,在推动科技管理改革、展开科学技术钻研开发、施行科技成果转化流动进程中,相干负责人克意立异探索,呈现决策失误、偏差,但尽到公道注意义务以及监督管理职责,未攫取非法利益的,罢黜其决策责任。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九十八条 国家加强科技法治化建设以及科研风格学风建设,树立以及完美科研诚信轨制以及科技监督体系,健全科技伦理治理体制,营建优良科技立异环境。
第九十九条 国家完美科学技术决策的规则以及程序,树立规范的咨询以及决策机制,推动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以及法治化。
国家改革完美重大科学技术决策咨询轨制。制订科学技术发展计划以及重大政策,肯定科学技术重大项目、与科学技术亲密相干的重大项目,应该充沛听取科学技术人员的意见,施展智库作用,扩展公家介入,展开科学评估,履行科学决策。
第一百条 国家加强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绩效管理,提高资金配置效力以及使用效益。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的管理以及使用情况,应该接受审计机关、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科学技术行政等有关部门应该加强对于应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规划施行情况的监督,强化科研项目资金调和、评估、监管。
任何组织以及个人不患上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
第一百零一条 国家树立科学技术规划项目分类管理机制,强化对于项目实效的考查评价。应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规划项目,应该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需求导向进行立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择优肯定项目承当者。
国家树立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树立评审专家库,健全科学技术规划项目的专家评审轨制以及评审专家的遴选、躲避、保密、问责轨制。
第一百零二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该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树立科学技术钻研基地、科学仪器装备等资产以及科学技术文献、科学技术数据、科学技术自然资源、科学技术普及资源等科学技术资源的信息系统以及资源库,及时向社会公布科学技术资源的散布、使用情况。
科学技术资源的管理单位应该向社会公布所管理的科学技术资源的同享使用轨制以及使用情况,并依据使用轨制支配使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该保密的,按照其规定。
科学技术资源的管理单位不患上侵略科学技术资源使用者的知识产权,并应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肯定收费标准。管理单位以及使用者之间的其他权力义务瓜葛由双方商定。
第一百零三条 国家树立科技伦理委员会,完美科技伦理轨制规范,加强科技伦理教育以及钻研,健全审查、评估、监管体系。
科学技术钻研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等应该实行科技伦理管理主体责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树立健全科技伦理审查机制,对于科学技术流动展开科技伦理审查。
第一百零四条 国家加强科研诚信建设,树立科学技术项目诚信档案及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坚持预防与惩治并举、自律与监督并重,完美对于失信行动的预防、调查、处理机制。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以及相干行业主管部门采用各种措施加强科研诚信建设,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组织应该实行科研诚信管理的主体责任。
任何组织以及个人不患上虚构、捏造科研成果,不患上发布、传布虚假科研成果,不患上从事学术论文及其试验钻研数据、科学技术规划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的买卖、代写、代投服务。
第一百零五条 国家树立健全科学技术统计调查轨制以及国家立异调查轨制,掌握国家科学技术流动基本情况,监测以及评价国家立异能力。
国家树立健全科技讲演轨制,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学技术规划项目的承当者应该依照规定及时提交讲演。
第一百零六条 国家履行科学技术保密轨制,加强科学技术保密能力建设,维护触及国家安全以及利益的科学技术秘密。
国家依法履行首要的生物种质资源、遗传资源、数据资源等科学技术资源以及症结核心技术出境管理轨制。
第一百零七条 制止危害国家安全、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抗科研诚信以及科技伦理的科学技术钻研开发以及利用流动。
从事科学技术流动,应该遵照科学技术流动管理规范。对于严重背反科学技术流动管理规范的组织以及个人,由科学技术行政等有关部门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动数据库。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背反本法规定,科学技术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其他依法实行公职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第一百零九条 背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阻止、限制、压抑科学技术钻研开发流动,或者者应用职权打压、排斥、刁难科学技术人员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第一百一十条 背反本法规定,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或者者社会捐赠资金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矫正,追回有关财政性资金,责令退还捐赠资金,给予正告或者者通报批判,并可以暂停拨款,终止或者者撤销相干科学技术流动;情节严重的,依法处以罚款,制止必定期限内承当或者者介入财政性资金支撑的科学技术流动;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以及处罚。
第一百一十一条 背反本法规定,应用财政性资金以及国有资本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装备后,不实行大型科学仪器、装备等科学技术资源同享使用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矫正,给予正告或者者通报批判,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第一百一十二条 背反本法规定,进行危害国家安全、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抗科研诚信以及科技伦理的科学技术钻研开发以及利用流动的,由科学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或者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矫正;取得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或者者有背法所患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终止或者者撤销相干科学技术流动,追回财政性资金,没收背法所患上;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其背法行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以及处罚,制止必定期限内承当或者者介入财政性资金支撑的科学技术流动、申请相干科学技术流动行政许可;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以及处罚。
背反本法规定,虚构、捏造科研成果,发布、传布虚假科研成果,或者者从事学术论文及其试验钻研数据、科学技术规划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的买卖、代写、代投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正告或者者通报批判,处以罚款;有背法所患上的,没收背法所患上;情节严重的,撤消许可证件。
第一百一十三条 背反本法规定,从事科学技术流动背反科学技术流动管理规范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矫正,并可以追回有关财政性资金,给予正告或者者通报批判,暂停拨款、终止或者者撤销相干财政性资金支撑的科学技术流动;情节严重的,制止必定期限内承当或者者介入财政性资金支撑的科学技术流动,取缔必定期限内财政性资金支撑的科学技术流动管理资历;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第一百一十四条 背反本法规定,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由主管部门依法撤销奖励,追回奖章、证书以及奖金等,并依法给予处罚。
背反本法规定,提名单位或者者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别人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判;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者取缔其提名资历,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一百一十五条 背反本法规定的行动,本法未作行政处分规定,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者其他侵害的,依法承当民事责任;形成背反治安管理行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分;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触及国防科学技术进步的其他有关事项,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本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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